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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5-04  来源:科教城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开发资金在人才工作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区五大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用于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工作。
(二)统筹兼顾。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并重。
(三)营造环境。组织高层次人才联谊和交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身体健康。
(四)创新机制。在海外设立招才引智联络站;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解决高层次、急需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五)激励先进。对为武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在人才开发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
(四)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五)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六)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我区生产一线紧缺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享受安家费和生活费资助;如在本区购房的,资助款可一次性支付。资助标准如下:
(一)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50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二)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及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20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三)引进的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15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四)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享受8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五)企业引进的、列入政府发布的当年度《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硕士研究生,享受6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 对引进的生产一线急需的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六条 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从事课题研究的博士后,享受每人每年专项资助5万元,资助年限为两年。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对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项目每个给予1-3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政府统一组织的公益性招聘人才活动给予专项资助。
第九条 对政府在海外设立的招才引智联络站点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条 对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境内、外人才培养重点项目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人才俱乐部的相关活动,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二条  对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才资助的申报。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年度人才引进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论证;区人社局根据全区人才需求实际,编制年度人才开发实施计划,统一发布《武进区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需求目录》);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需求目录》项目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具体由用人单位填写《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二)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区人社局。
第十四条 其他资助的申报。由相关单位填写《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附佐证材料报区人社局。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负责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资助金额,报区领导批准后,区财政局划拨相应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应健全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台账。建立受资助(奖励)单位及个人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八条  年终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向区政府提交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出下年度人才开发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社局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资助资金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进区人才开资金实施办法》(武政办发[2006]4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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