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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教城入驻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科教城发[2011]33号)
发布日期:2012-05-11  来源:科教城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教城入驻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科教城发[2011]33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科教城入驻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教城入驻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战略,努力打造区域创新之"核",按照鼓励研发机构增强研发能力、招聘高端人才,鼓励高科技企业迅速做强做大,鼓励新能源汽车、机器人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信息类企业集聚发展的原则,结合科教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入驻单位的分类
  (一)公共研发机构:大院大所大学以本部的名义举办的研究院所(或中心、平台类的有限公司),以及获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它具有研发功能的研究院所(或中心、平台类的有限公司)。包括:
  1.技术转移中心:以技术转移为主要目标,无专职研发人员,单位员工少于5人;
  2.研究院所:以研发和孵化为主要目标,具有研发功能、实验室和专职研发人员。
  (二)企业研发中心:由大型企业出资创办、以研发为主要功能的创新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企业销售总部:由大型企业出资创办、以销售和研发为主要功能的创新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开票销售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3.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成长型企业:有主导产品的创新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年开票销售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孵化型企业:有主导产品的初创型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用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支持政策:
  (一)在用房上的支持政策
  1.公共研发机构
  (1)技术转移中心
  给予200平方米用房,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提供基本装修,三年房租全免。
  (2)研究院所
  ①建设1~3个实验室,且员工数在5~30人的,给予500平方米用房,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提供基本装修,三年房租全免;
  ②建设4~6个实验室,且员工数在31~50人的,给予1000平方米用房,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提供基本装修,三年房租全免;
  ③建设6个实验室以上,且员工数在50人以上的,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支持其自建独立研发大楼,并通过其它形式给予用地、资金等方面的重点支持。
  2.企业研发中心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房面积,由入驻单位自行装修,第一年房租全免。
  3.企业销售总部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房面积,由入驻单位自行装修,第一年房租全免。
  4.成长型企业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房面积。
  (1)用房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提供基本装修,其中100平方米免房租两年;
  (2)用房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根据实际面积,由入驻单位自行装修,第一年房租全免。
  5.孵化型企业
  给予100平方米用房,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提供基本装修,两年房租全免。
  常州市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100平方米用房,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提供基本装修,三年房租全免。
  (二)在税收奖励上的支持政策
  自入驻单位开始享受本条款税收奖励政策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1.公共研发机构
  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支持。
  2.企业研发中心
  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支持。
  3.企业销售总部
  (1)年开票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当年实缴税收科教城返还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
  (2)年开票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当年实缴税收科教城返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4.成长型企业
  (1)年开票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年开票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税收科教城返还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
  5.孵化型企业
  年开票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在创新能力上的奖励政策
  1.公共研发机构
  (1)技术转移中心
  按横向合同经费到科教城内单位账户的2%给予奖励(以每10万元为计算单位)。
  (2)研究院所
  ①按横向合同经费到科教城内单位账户的2%给予奖励(以每10万元为计算单位);
  ②员工数达到50人、100人、200人,且博士学历员工占员工比例达到30%时,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
  ③每新引进1个博士(全职,社保关系在常州,且连续缴纳五金半年以上),经引进单位申请报市科教城管委会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验室建设启动经费。
  2.企业研发中心
  员工数达到50人、100人、200人,且硕士以上学历员工数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50%时,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企业销售总部
  同企业研发中心。
  4.成长型企业
  员工数达到50人、100人、200人,且硕士以上学历员工数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30%时,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
  5.孵化型企业
  同成长型企业。
  三、入驻单位的退出
  (一)孵化毕业企业
  入驻单位因发展需要另择地寻址时,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给予积极协助。入驻单位须向管委会提交毕业离园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孵化毕业企业不再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运营不良企业
  1.入驻单位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运营时,须向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提交企业工商注销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入驻单位三年内经营不善的,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不再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入驻单位拖欠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三个月以上,或者有不合规经营行为的,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迁出园区,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址在常州科教城内的法人单位。入驻单位的员工,除公共研发机构包括大院大所大学派遣在常全职工作员工外,其余均以与入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常州有社保关系的员工为计算依据。
  五、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与入驻单位已签订的协议(合同),按原协议(合同)执行。
  六、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等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订相关政策。
  七、本实施意见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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