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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卡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0]22号)
发布日期:2012-05-11  来源:科教城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转发《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办发[2010]22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卡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

  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我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根据《常州市新一轮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常发〔2010〕15号)和《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常办发〔201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卡(以下简称“海创卡”)是一种硬质卡,汇集了多项政府部门的优惠服务内容,主要功能是为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以下简称“海归创业人才”)在创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服务及生活上遇到的难题开设“绿色通道”。
  第三条  “海创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
  第二章  服务方式和原则
  第四条  首次拿到“海创卡”的海归创业人才,需先登陆“常州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输入卡号及证件号码,根据管理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
  第五条  海归创业人才到定点服务部门或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向受理人员出示“海创卡”,受理人员将“海创卡”卡号输入管理系统后,对照管理系统内显示的基本信息,对海归创业人才的身份核实无误后受理相关业务;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业务由委托办理人向受理人员提供“海创卡”及其他委托办理需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受理人员对海归创业人才和委托办理人身份核实无误后受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受理人员在确认办理材料齐全的条件下,视为正式受理,同时对受理的业务情况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定点服务部门或窗口为海归创业人才提供各项服务时,应本着“依法办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为海归创业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
  第三章  服务单位及服务内容
  第八条  提供“海创卡”服务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0家部门。
  第九条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按照“专窗服务、全程跟踪、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以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为平台,为海归创业人才提供企业注册以及个人审批事项的绿色快速办理服务机制。综合窗口增挂“海归创业人才服务专窗”服务标志牌。牵头组织在“中心”的相关部门窗口,以“一表制”为基础,形成海归创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项的“一条龙”服务。同时,对个人审批事项也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在“常州市技术创新网”开设“技术供需发布”专栏,帮助海归创业人才(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拓展技术合作渠道;海归创业人才可免费享受文献资源的全文检索服务及仪器的咨询、检索和联系服务;针对海归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工业攻关、成果转化等市级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部、省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常州市公安局  为外籍的海归创业人才及其外籍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办理最长不超过3年的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等服务;为海归创业人才提供机动车驾(行)驶证换领、交通事故处理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常州市司法局  为海归创业人才成立法律服务小组,免费为海归创业人才提供法律咨询、授课及法律建议;在公证业务范围内,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公证办证收费优惠20%。
  第十三条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归创业企业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工人免席位费和信息发布费;拟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外籍海归创业人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海归创业人才的外籍家属和子女,有工作单位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非劳动年龄段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常州市卫生局  海归创业人才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常州市妇幼保健院等5家指定的医院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治疗等“五优先”服务,并由定点医院门诊办公室(服务中心、服务台)负责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夜间和节假日由总值班负责联系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将海归创业企业项目列入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实行跟踪服务;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提供的创业项目环评编制费、环评监测费及评估费等有偿服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下限再下浮40%。
  第十六条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对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海归创业企业,开辟纳税服务绿色通道,针对企业个性需求,由税收管理员上门提供政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出口海归创业企业,可享受优先加快退税政策;对海归创业企业实行“阳光稽查”办法。
  第十七条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将海归创业企业纳入地税的重点企业管理,为海归创业企业提供“查前预告”,从开办之日起二年内免查,窗口服务由科长接待,海归企业提前预约后由管理员进行上门服务;对企业年度汇缴申报(年销售超2千万元以上),提供上门服务;免费纳入“海归人才纳税人之家”,一年至少提供2次政策解读等培训、讲座。
  第十八条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海归创业企业预约,可按属地管理提供上门服务;海归创业企业加入常州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免收会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海创卡”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具体负责服务项目的调整、变更以及“海创卡”的升级更新。
  第二十条  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海创卡”的发放、挂失、注销和补办工作,以及“海创卡”管理系统的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相关部门提供“海创卡”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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