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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教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举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0  来源:科教城  浏览次数:  字号:〖
 

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2月举办园区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园区所有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尚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或需要复训(已取得证书者每年仍需参加复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1.主要负责人:2017年2月23日—24日,时间两天。请参训人员于23日上午8:00到科教城惠弘楼二楼阶梯教室报到。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7年2月27日—28日,时间两天。请参训人员于27日上午8:00到科教城惠弘楼二楼阶梯教室报到。

三、培训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相关法规;

2.企业主体责任宣贯;

3.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与技术;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相关法规;

2.企业主体责任宣贯;

3.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

4.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5.职业危害防护知识

四、培训有关事宜

1.本次培训由常州市武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负责讲授培训。初次参加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费用由常州市武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收取,初训人员培训费用300元/人,复训人员费用150元/人,食宿自理。

2.参加初训的人员请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参加复训(2016年已参加过培训)的人员请携带《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训人员若未携带安全合格证书,视为初训)。

3.希望相关人员务必妥善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本次统一组织的培训,不得缺席,并于次日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不得派人代训、代考。

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是法律法规明确提出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务必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参训。单位参训人员名单请于2017年2月20日前汇总至科教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钟依津,联系电话:86339849,13961529609,邮箱: 1286573040@qq.com

 

 

                      常州市科教城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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