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精神,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凡201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6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25日、8月30日和10月1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确保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纸质申报材料中的数据完全一致。市、县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按批次由系统生成并导出《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附件4)。
2、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辖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省辖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申报 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盖章,还需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中的一致性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后,填报《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四部门盖章推荐的《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及《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各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将《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省辖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1、今年是按新标准开展认定工作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企业报送材料。
2、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认真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企业弄虚作假,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李天童 祝永坚
电 话:025—57715164、83212790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 严虎 戴美想
电话:025—85485901、85485928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3、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6、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7、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8、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附件2、3、4、6、7、8
9、中介机构声明 附件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