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州科教城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常州科教城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科教城部门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园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和《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常财规〔2013〕1号)等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科教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编制的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本级)(以下简称“科教城管委会”),编制范围为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条 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与科教城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科教城管委会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组织监督各业务处室(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告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
1.收支平衡、量力而行、统筹兼顾
科教城管委会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强化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各类预算资金,从紧从严安排支出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2.确保运转、突出重点、促进发展
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机构正常运行的同时,重点支持科教城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科技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支出,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
3.厉行节约、严格管理、规范透明
强化厉行节约长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对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编制程序,细化编制内容,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增强部门预算编制的透明度。
4.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预算编制涉及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的,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根据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完善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财务管理(审计)处组织各业务处室(部门)开展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预算编制应细化,收入分类科目编制到“目”级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到“项”级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到“款”级科目。
第六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编制
具体包括:上年结余、财政拨款、调入资金及其他资金。财务管理(审计)处在编制下年度收入预算时应对当年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准确预计,将结余结转资金(包括财政专户管理结余)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上年结余来源,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编制
具体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及其他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管理(审计)处根据办公室、党群处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科教城管委会为完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教育改革、国际合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科教城发展的总体规划而提出的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计划应确保市委、市政府已定项目的安排;符合科教城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从严安排一般性专项。各业务处室(部门)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预期目标及效益分析后,报财务管理(审计)处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等支出。
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资产购置的按资产配置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申报;涉及到政府采购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按规定申报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科教城管委会严格按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对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规定用途开支,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对于园区重点平台、项目和人才扶持等项目支出,由各业务处室(部门)提出,并提交管委会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管理(审计)处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相关业务处室(部门)要会同财务管理(审计)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每年年末,财务管理(审计)处根据会计账簿编制年度决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全面、真实反映年度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已经确定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性增支项目、突发性重大事项必须增支外,一般支出项目当年不予调整追加。
第十三条 对符合预算调整范围的项目,由科教城管委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调整预算的详细说明材料,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科教城管委会依法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审计)处对各业务处室(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预算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科教城管委会不仅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同时也是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财务管理(审计)处按规定做好部门预算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公开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教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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