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科教城支持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根据省、市、区有关政策,结合科教城实际,按集中奖励方式,对《常州市科教城鼓励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常科教城发〔20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常州市科教城支持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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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常州科教城支持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科教城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及在科教城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奖励办法
1.鼓励园区科技企业争创高企
(1)对当年度被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交高企申报材料并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资助5万元;
(3)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常州市行政区域外新迁入科教城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申报,提交完整的高企申报材料后资助2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奖励3万元;
2.推动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增效
(1)当年度接受科教城企业委托,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认定5-9家、10家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
(2)积极发挥中国(常州·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职能,提升知保中心在企业专利申请、维权保护和导航运营的支持力度,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免费定向培训,全面加速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质量。
三、企业提交奖励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科技服务机构提交奖励申请的,需提供委托申报协议、服务企业发票等证明材料。管委会科技创新处和财务管理处负责对申请统一审核,经公示后兑现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如省、市、区其他优惠政策已包含或涉及相同的内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科教城管委会将在科教城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受理各类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2017年发布的《常州市科教城鼓励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常科教城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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