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创新主体集聚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的通知
常科规〔2024〕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支持创新主体集聚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常州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
支持创新主体集聚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
一、支持对象
1. 通过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以下简称科小项目)、符合市双创优选条件的龙城英才企业项目(以下简称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招引,推动高科技创新主体集聚发展。支持对象为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综合体、人才综合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科创飞地”实施主体,科技招商中心等。
2. 通过打造龙城科创学院,开展“新工科”教育2.0实践,大力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强、创新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强化创新赋能,形成独角兽培育体系。支持对象为龙城科创学院运营主体、开展“新工科”教育的在常高校。
二、支持标准
(一)支持创新平台集聚创新主体
进一步发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引才聚才、引育产业链科创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作用,根据其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成效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二)支持创业载体集聚创新主体
1.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众创空间,根据其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2.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结合其产业链地位优势,建设专业孵化器,开展科技招引工作,根据孵化器建设规模水平、运营专业化水平、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成效给予一次性奖励。建设专业性孵化器奖励最高50万元;根据其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成效奖励最高50万元。以上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科招飞地集聚创新主体
鼓励板块、园区针对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及以色列、德国、日本等重点合作国别开展“科招飞地”建设,根据建设规模水平、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择优对我市实施主体进行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给飞地运营机构。本条款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集聚创新主体
突出以赛选才、办赛引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以推动科技招引为目标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办赛方案赛前需报市创新办备案确认。
1.支持承办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给予办赛经费总决算不超过50%的奖补,承办国家级赛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承办省级赛事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2.支持举办专业性创新创业赛事,单场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
(五)支持科招合作渠道建设
鼓励板块、园区开展科技招引专业化机构合作渠道建设,给予板块、园区科技招商中心不超过年度合同额30%的支持,最高5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优质合作渠道。本条款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六)支持龙城科创学院建设
对开展“新工科”教育的在常高校,根据实际开展的“新工科”教育培养学生人数,给予高校1.5万元/人每年的生均补贴,单个高校累计最高支持2000万元。根据《龙城科创学院建设方案(试行)》(常政办发〔2024〕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独角兽企业成长发展的若干政策》(常政规〔2023〕4号),龙城科创学院制定年度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等培训计划及运营目标,经市创新办审核认定后,按照运营绩效分阶段给予支持。本条款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工作流程
(一)支持创新平台、创业载体、科招飞地、创新创业大赛、建设科招合作渠道集聚创新主体
1.每年上半年,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名单由市科技局确定)、创业载体、建有专业孵化器的行业龙头企业、“科创飞地”实施主体、科技招商中心等,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商务局等部门审核,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奖励支持名单,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办备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二)支持龙城科创学院建设
1. “新工科”人才培育:开展“新工科”教育的在常高校根据当年“新工科”教育招生计划报送资金需求方案,经市创新办审核后,预拨当年生均补贴,次年根据实际招生人数进行资金清算。
2.独角兽企业培育:每年12月底前,龙城科创学院提交下年度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等培训计划,经市创新办审核后,预拨50%运营经费,待培训目标完成后,根据运营绩效拨付剩余经费。
3.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项
1.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2.牵头部门:
市科技局创新发展处 0519-85681562
3.业务咨询:
(1)创新平台
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 0519-85681535
(2)创业载体、创新创业大赛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0519-85681525
(3)科招飞地(境内部分)、龙城科创学院
市科技局创新发展处 0519-85681562
(4)科招飞地(境外部分)、科招合作渠道
市科技局对外合作与人才处 0519-85681536
来源: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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