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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科教城印发《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发布日期:2025-02-11  来源:科教城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发展定位,落实“532”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城科技创新五年“倍增工程”,激发园区公共研发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科教城强化“创新之核”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 年)>的通知》(常发〔2025〕4 号)精神,对注册在科教城内经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公共研发机构分类施策、精准扶持。具体措施如下:

一、创新研发

1. 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与创新平台的公共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获批江苏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新型研发机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等省级研发与创新平台的奖励50万元。园区高校获批国家、省级平台参照执行。获批常州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工程研究中心、市企业技术中心、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研发平台的奖励10万元。

2.支持研发设备购置和共享。对公共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测试的仪器设备,按当年度实际支出额(原值5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的30%予以补贴,单个机构当年度(以下简称“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共研发机构供龙城科创学院学生使用的共享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给予实际发生费用一半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园区高校共享仪器设备参照执行。

3.支持纵向项目申报。对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承担当年度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公共研发机构,每项奖励10万元;对作为共同申报单位承担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承担当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前瞻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大专项每项再奖励20万元。对作为申报单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2万元;作为申报单位承担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实际到账金额达到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别再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4.支持与企业联合技术攻关。对服务企业获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按当年度的认定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机构该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服务常州企业并获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横向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到账经费对公共研发机构进行奖励,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予以奖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10%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该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公共研发机构依托大学或院所(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服务常州企业并获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横向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到账经费的2%予以奖励,单个机构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公共研发机构承担江苏省(国家部委)、常州市(含辖市区)组织的“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减免载体租金。经管委会认定的公共研发机构,免除当年度的研发、办公和孵化用房租金。

二、成果转化

6.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公共研发机构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合成生物、低空经济、新能源等技术领域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获批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7.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运用。对公共研发机构2023年及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符合常州 “1028 ”产业体系并在常州转化实施的,以专利许可、转让方式或以专利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按照许可、转让合同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金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专利只奖励一次。单个机构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先使用后付费”政策的发明专利许可,不重复资助。对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和市级专利奖的,按照市级或区级政策标准就高予以等额奖励。

8.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公共研发机构作为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以及承建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主导制修订单位完成国际、国家、行业、省(市)地方和团体标准的,按照市级或区级政策标准就高予以等额奖励。

9. 支持技术经纪人(经理人)队伍建设。对获省级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的公共研发机构,当年度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含挂靠,下同)促成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科教城认定额的,按照200万元每人的标准计算最高可奖励人数(事务所总人数应不低于可奖励人数),每人奖励1.5万元,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在科教城内不得重复挂靠;公共研发机构联合国家级培训机构在科教城内组织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培训的,按每个国家认定的技术经纪人或者技术经理人证书给予300元奖励,对于培训合格后挂靠科教城内省级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每人再奖励500元,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5万元;单个机构该项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人才集聚

10. 建设高水平研发与转化团队。对专职人员数量50人及以上、10-49人、10人以下的公共研发机构,当年度分别支持经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人数50人及以上、10-49人的公共研发机构,硕士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50%的,当年度分别再支持经费20万元、10万元。对专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硕士或高级职称人员,按当年度每净增1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专职从事研发和试验辅助的高级技师或本科学历科技人才、技师、高级工,按当年度每净增1人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

11. 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引育。对全职引进院士的公共研发机构,每引进1名奖励200万元。对全职引进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每引进1名奖励100万元。对自主培育、孵化培育或全职引进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B类人才的公共研发机构,分别按每人50万元、30万元进行奖励。对自主或孵化培育江苏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创新类或创业类)的,分别按每个项目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公共研发机构全职引进的各类科技人才,符合“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的,按照“金凤凰”人才政策予以资助。

四、产业培育

12. 支持科技项目孵化。由公共研发机构引进母体等相关高校院所资源在自用载体进行科技型项目孵化的,奖励公共研发机构1万元/个;落地一年内获认定常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奖励公共研发机构1万元/个;项目入选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的,再奖励公共研发机构2万元/个。成功孵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共研发机构,如高企注册在科教城,按每家5万元予以奖励。对全过程培育科教城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共研发机构,对于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或复评认定的,按每家3万元、2万元予以奖励。公共研发机构项目招引落地空间不够的,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孵化场地保障。

13. 支持高水平孵化平台建设。对建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公共研发机构,获批当年度(下同)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建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省级众创空间的公共研发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4. 支持服务园区企业。鼓励公共研发机构与园区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帮助园区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企业与公共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由企业(或联合公共研发机构)申请并授权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给予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共研发机构1.5万元/家企业的奖励;获批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的,给予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共研发机构1.5万元/家企业的奖励;获批软件著作权5件以上的,给予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共研发机构5000元/家企业的奖励。

五、开放合作

15. 支持海外人才引进。公共研发机构引荐的人才落户科教城的,三年内入选QM、HJ等海外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创新类或创业类)的,分别奖励公共研发机构5万元、3万元、2万元。引荐海外人才到科教城创业并入选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的,每个奖励2万元。

16. 支持集聚全球创新资源。鼓励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国际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进行奖励,单个机构该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与第4条政策中技术合同登记额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支持公共研发机构利用母体机构的海内外创新资源网络优势建立海外科技招才引智中心,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六、产科教融合

17. 支持建立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当年度推动母体机构的研究生到常州市相关单位联合培养的,联合培养人数30人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联合培养20人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联合培养10人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联合培养5人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支持公共研发机构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每年进站培养的博士后每个奖励5万元。公共研发机构在常州培养的研究生按每人200元/年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科教城文渊楼住宿的研究生按每人100元/月收取住宿费。符合“金凤凰”政策标准的,按照“金凤凰”政策予以资助。

18. 支持建设企业联合研发机构。对与常州市企业联合申报并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其他国家级研发平台、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公共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公共研发机构自身或其母体机构与(潜在)独角兽、常州四星级及以上企业、上市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建立联合创新平台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予以奖励;与种子独角兽、省级或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建立上述联合创新平台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按每家企业2万元予以奖励。

七、创新发展与体制机制改革

19. 支持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公共研发机构促成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高端人才团队牵头在科教城创建新型研发机构,以参股、奖励等形式给予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

20. 支持体制机制创新。鼓励事业性质公共研发机构建设“事业单位+运营公司(团队持股平台)+基金”模式的新型研发机构,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研发机构核心人员创新活力。对运营机制优化提升的事业性质公共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公共研发机构应及时、准确填写相关统计数据,未及时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公共研发机构,取消当年度享受资格。已获得科教城重点支持的公共研发机构,按与本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每年1月份由科教城科技创新处受理,3月31日前完成政策兑现。《常州科教城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常科教城发〔2023〕3 号)和《常州科教城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常州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常科教城发〔2023〕35 号)同时废止。

常科教城发〔2025〕4号印发《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pdf


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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